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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信
关于地下人防车位租赁期限的修改建议
来信人: 夏**** 来信时间:2021-07-15 22:02
2017年7月,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、安徽省物价局三个政府部门联合下发了《安徽省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人防[2017]92号》文件,该意见第三条第十三款讲明“租赁期不得超过三年”,目前该“意见”仍在执行。但2021年3月26日,安徽省颁布了新的《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》,已删除了原条例“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中“出租的,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”。” 2017年7月的“实施意见”的法律依据是建立在《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的。目前,已开始实施2021年3月26日修改版的《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》(2021年29日实施)。 那么我在这里向政府部门提出疑问:政府相关部门是否需要按照新的《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》,重新修改2017年7月开始实施的《安徽省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人防[2017]92号》文件中第三条第十三“租赁期不得超过三年”的内容?如不修改,该“意见内容将与新版的《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》规定内容相违背。 建议修改或终止该意见部分条款!
回复
回复部门: 省人防办 回复时间:2021-07-26 11:46

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出租作车位的,租赁期限应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有关规定。2021年3月26日,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《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》修正,删去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中“出租的,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”。据此,省人防办拟对《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》进行修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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